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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南省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校友会章程

作者: 发布时间:2019/09/10 10:59:27   来源:

 


河南省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校友会章程


第一章  总则


第一条  本会定名为“河南省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校友会”(英译名为:Henan Alumni Associationof Yellow River Conservancy Technical Institute简写:HNAAYRCTI)

第二条  本会是由河南省内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校友自愿结成的全省性、联合性、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
第三条  本会宗旨是: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工作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
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不损害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。团结广大校友共同为国家、为地方、为母校的发展做出贡献。

第四条  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南省教育厅、登记管理机关河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第五条  本会住所在河南省开封市。


第二章  业务范围

第六条  本会的业务范围:

(一)联络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校友;

(二)编辑有关校友资料,开办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校友网;

(三)促进校友为国家建设和母校的发展做贡献;

(四)宣传校友中的成功典型和先进事迹,弘扬先进,提供经验,相互借鉴,共同发展;

(五)进行学术交流;

(六)组织联谊活动。

第三章  会员

第七条  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,河南省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加入:

(一)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各个时期的毕业生、肄业生、进修生、各国留学生以及在校内培训1个月以上的人员;

(二)曾在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任教、任职者;

(三)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聘请的兼职教授、访问教授、顾问教授、名誉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等。

第八条  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拥护本会的章程;

(二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
(三)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;

(四)符合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校友的条件。

第九条  会员入会的程序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
(二)经2名以上会员介绍;

(三)提交有关证明材料;

(四)由理事会讨论通过;

(五)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单位发给会员证。

第十条  会员享有下列权利

(一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三)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
(四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
第十一条  会员履行下列义务

(一)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;

(二)执行本会的决议;

(三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
(四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
(五)及时更新工作单位、联系方式等会员信息;

(六)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。

第十二条  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给予下列处分:

(一)警告;

(二)通报批评;

(三)暂停行使会员权利;

(四)除名。

第十三条  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。

第十四条  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动丧失会员资格:

(一)不再符合会员条件;

(二)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(三)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。

第十五条  会员退会、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
第四章  组织机构

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

第十六条  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,其职权是:

(一)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;

(二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三)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、理事和负责人选举办法;

(四)选举和罢免理事;

(五)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六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;

(七)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;

(八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第十七条  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
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,须提前15日将拟任负责人会议的议题向会员公示,公示期为7天。

第十八条  理事会或者本会30%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。

第十九条  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
(一)制定修改章程,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/3以上表决通过;

(二)选举理事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%;

(三)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/2以上表决通过。

第二十条  下列事项,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
(三)选举和罢免负责人。

第二节 理事会

第二十一条  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
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33%。

第二十二条  理事会的职权是:
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
(二)选举和罢免负责人;

(三)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;

(四)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;

(五)研究审议换届有关工作;

(六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
(七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(八)决定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终止;

(九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;

(十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十一)审议重大业务活动、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;

(十二)制定信息公开办法,财务管理制度,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;

(十三)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;

(十四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第二十三条  理事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。

第二十四条  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,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

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,自动丧失理事资格。

第二十五条  理事会选举负责人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66%。

第二十六条  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。

第三节 负责人

第二十七条  本章程所称本会负责人,是指本会的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。

第二十八条  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,常务副会长1名,副会长10名,秘书长1人。负责人总数为13人。负责人从理事中选举产生,且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
(二)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;

(三)年龄不超过70周岁;

(四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(五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,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

(六)本会的负责人之间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;

(七)无法律、行政法规、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。

第二十九条 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:

(一)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;

(二)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
(三)曾在被撤销登记、吊销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》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,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,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,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、吊销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》、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;

(四)经司法程序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;

(五)有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
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。

第三十条  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,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/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
第三十一条  常务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

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
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。

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。

第三十二条 本会被罢免或卸任后的法定代表人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,在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,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。

前任法定代表人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,经本会出示理事会决议及有关证据,可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。

第三十三条  副会长、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,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;

(二)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决定;

(四)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,由理事会决定;

(五)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,报理事会审议;

(六)拟定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报告,报理事会审议;

(七)拟定内部管理制度,报理事会批准;

(八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第三十四条  本会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;

(二)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;

(三)向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。

第三十五条  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并由负责人审阅、签名,并至少保存10年。

理事、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。

第四节 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

第三十六条  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,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,代表机构。本会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另行制定章程,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开展活动、发展会员,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。

第三十七条  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,不在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

第三十八条  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财物由本会统一管理。

第五章  党的建设、廉政建设、诚信自律建设

第三十九条  本会按照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和《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目前最好的足彩app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(试行)》及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本单位上级党组织是:中国共产党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。

本会党组织按照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及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,按期进行换届选举,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指导。

第四十条  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。

第四十一条  本单位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,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,强化责任落实,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。

第六章  信息公开

第四十二条  本会每年5月31日前,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,参加年度检查。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:

(一)本会的基本情况;

(二)本会遵守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国家政策的情况;

(三)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;

(四)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;

(五)财务会计报告;

(六)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信息。

第四十三条  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、个人隐私的信息,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、名称、住所、通讯方式等信息的,不得公开。


第七章  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第四十四条  本会的财产来源:

(一)捐赠;

(二)政府资助;

(三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
(四)利息;

(五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四十五条  本会财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本会接受捐赠、资助,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,根据与捐赠人、资助人约定的期限、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,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使用、捐赠、资助的有关情况。本会不得接受法律、行政法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的捐赠。

第四十六条  本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财务制度、制定财务会计报告,健全内控机制,规范使用票据,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财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。

本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会开立的银行账户,不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。

第四十七条  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四十八条  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

第四十九条  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,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第八章  章程的修改程序

第五十条  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预审后,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
第五十一条  本会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/3以上表决通过后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,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
第九章 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第五十二条  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:

(一)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;

(二)自行解散的;

(三)分立、合并的;

(四)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;

(五)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。

第五十三条  本会自决定终止之日起30日内,在业务主管单位、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,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,并向社会公告。结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五十四条  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直接进行清算:

(一)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;

(二)会员人数低于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;

(三)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;

第五十五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第五十六条  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,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。

第十章  附则

第五十七条  本章程经2019年7月1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
   第五十八条  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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